微信购入一辆二手宝马车,却发现车况异常怀疑是事故车,买方将原车主、二手车贩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 年8月,邓某欲购置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到何某。何某将一辆宝马轿车推荐给邓某,并告知其该车性能完好、未发生重大事故。邓某决定购买该车,并通过微信向何某支付了4000元定金,几天后支付了剩余的32万元购车款。何某在收到邓某的全部购车款后,将其中的29.5万元转给原车主荣某,作为购买该车的购车款。
后邓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车况异常,遂委托鉴定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车存在多处拆卸、维修、更换痕迹,为事故车。邓某认为,何某、荣某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导致其在虚假信息的误导下购买车辆,遂一纸诉状将何某、荣某诉至广德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退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赔偿损失,共计131.7万余元。
何某庭审中辩称,其并不知道售出的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且其非适格被告。在车辆交易期间,何某为广德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车辆的交易为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达成车辆买卖协议时,何某未获得公司的授权,也未向邓某表明自己代表公司,购车款由邓某全部支付给了何某,故应当认定何某是车辆的出卖方。荣某不是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和车辆的出卖方。
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某存在欺诈行为,从何某以29.5万元购车也可认定,其对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明知,因此,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邓某要求何某支付97.2万元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某作为车辆的出卖方,提供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邓某购车使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根本违约。故邓某要求何某退还购车款及相应利息、赔偿车辆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邓某实际已经占有使用车辆一年左右,对于保险费用和托运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邓某购车款32.4万元及利息、赔偿邓某鉴定费用6000元;邓某将车辆退还给何某。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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