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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违约责任认定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54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创投合伙企业作为甲方与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创投合伙企业以对文化传媒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 120350.68万元为基础,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总额3000万元向文化传媒公司投资,其中注册资本投资125万元,剩余2875万元投资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日,创投合伙企业作为甲方,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乙方,姜某、王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作为丙方(以下简称姜某等人),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此次投资完成之日后36个月内,如果文化传媒公司未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募股 (IPO),且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8000万元、10000万元、13000万元,创投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文化传媒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赎回价款为投资款3000万元加上每年15%的内部回报率回报;若文化传媒公司在其收到赎回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就逾期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2)文化传媒公司在创投合伙企业发送赎回通知后30日内未形成回购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或90日内未全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则创投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文化传媒公司管理层股东按照前述约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该协议中还约定,出现根本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投资额3000万元的1%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创投合伙企业于2014年1月成为文化传媒公司股东(现持有文化传媒公司182.4324万股股份),并于2014年1月20日将3000万元投资款转账至文化传媒公司的银行账户。其后,文化传媒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格IPO,且文化传媒公司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据此,创投合伙企业要求文化传媒公司及姜某等人回购创投合伙企业持有的文化传媒公司182.4324万股股份,股权回购价款为创投合伙企业投资款本金3000万元加上每年15%的回报、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文化传媒公司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以及逾期履行违约金(以4897.4万元为基数, 按照每日利率0.05%计算);姜某等人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30万元。文化传媒公司及姜某等人不同意创投合伙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以4897.4万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姜某、王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购创投合伙企业持有的文化传媒公司182.4324万股股份,回购款为3000万元加上每年15%的回报(回报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年15%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股权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姜某、王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四、文化传媒公司、姜某、王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五、驳回创投合伙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文化传媒公司及姜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文化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创投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以4897.4万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创投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姜某、苗某、石某、张某1、闫某、张某2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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