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能否视为奖励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彭某某入职**市某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该公司《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
后彭某某履职期间为开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彭某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开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该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
彭某某离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9083元。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彭某某奖励12595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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