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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同部门调岗,公司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60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员工拒绝同部门调岗公司能否以严重违纪

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朱某某于20043月入职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工作,入职资料中显示应征岗位为“生管主管”,当年6月的转正资料中显示的职务/岗位为“主管”,属于“资材”部门。201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朱某某从事

采购副理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依法变动其工作岗位。后双方于2015年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5月底,技术公司与朱某某面谈调岗事宜,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调岗公告,以公司业务成长及出货需求相应调整资材部以提升效率为由,将朱某某从采购岗位调任负责成品出货岗位,职位层级及薪资待遇不变。朱某某回复称对其他岗位和职务不熟悉,不接受调岗。之后,技术公司与朱某某多次沟通。其中,2021715日谈话时公司再次明确原岗位取消,调岗位职称、薪资待遇不变及新岗位工作内容,双方约定考虑期限至731日,公司要求朱某某81日到岗至新岗位,朱某某仍以调岗前未提前沟通为由拒绝,公司随后询问其有无至其他岗位的意向,如有可以提出。

当年727日,公司发送《到岗入职通知书》,再次明确调岗后职称、薪资待遇不变及新岗位工作内容,要求朱某某81日至新岗位报到。

84日,公司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明确朱某某未到新岗位且未提供任何劳动,限令朱某某于85日到岗,否则将继续视为旷工处理,旷工连续三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85日,因朱某某仍未至新岗位报到,公司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由按公司《人事规章管理办法》第5.11.3条规定(注:旷工屡教不改,连续旷工3日者算自离),决定与朱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法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技术公司支付赔偿金308000 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1011日作出裁决,驳回了朱某某的全部请求。朱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技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朱某某调岗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并无明显恶意,朱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调岗、违法解除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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