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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属于 劳动关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人看过举报

[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使用案外人王某2的身份证号注册某某直播平台网络账号,2016年9月24日,王某某并以王某2的名义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人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即商贸公司)在收领合作款等事宜中,作为本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管理某某网的注册账号以及结算系统账号等;代为收取委托人与广州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合作产生的收益分成;代为确认合作款项结算金额;代为与广州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洽谈演绎直播合作、合同签署;代为签署因办理上述事宜的文件;代理其他与广州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相关的所有事宜;……”

2016年10月16日,商贸公司以“某某传媒工作室”(甲方)的名义与王某某(乙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二、乙方职务或工种为主播。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等内容。

自此,王某某加入商贸公司在该直播平台申请创建的公会,成为商贸公司公会旗下艺人,商贸公司亦就主播规则、主播技巧等对王某某进行了培训。但网络演艺直播的时间、内容均由王某某自主决定;演艺直播的地点在加入公会前期为商贸公司处,后期则由王某某自主决定。商贸公司定期将王某某演艺直播过程中所获取的“星豆”收益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由直播平台扣取当旬直播总收入的60%作为平台运营费,余下40%支付至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的银行账户,商贸公司再从该40%的收益中扣取25,并将余下的75%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某某。

20171016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协议,王某某继续作为商贸公司公会旗下艺人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输出演艺直播内容。   

20185月,王某某取消加入某某传媒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公会,并于次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184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王某某与商贸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裁决商贸公司支付二倍工资43266.88元、2018年4月工资4768.3元,合计48034.48元。

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认定王某某与商贸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判决商贸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工资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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