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系列]
来源江苏省律协2020-2023
《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员工调岗后职务降低、薪酬大幅下降,员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屠某某于1986年入职南京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2013年6月签订最新一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管理岗位,职位为报价中心主管。2017年,印刷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将屠某某的岗位裁撤,并将屠某某调岗至质检员岗位,调整后的工资只有原来岗位的一半。在协商未果后,印刷公司强行通知屠某某在家待岗,随后发文免去屠某某报价中心主管职务,并要求屠某某“最终待岗”,工资只领取基本生活费。据此,屠某某要求依法解除与印刷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印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印刷公司的调岗未充分考虑申请人调岗前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调岗前后工资待遇标准以及所调岗位对申请人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不具有合理性。
一审认为:“印刷公司将屠某某由主管调整为普工,造成其工作能力与岗位职务明显不符,且收入明显下降,已超出了一般社会观念可以接受的范围,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二审认为:“对屠某某作出的岗位调整和降低工资报酬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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