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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不应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动 而调整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35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合同价款不应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动

而调整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纺织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人棉绉布印花(黑底黄花)23000米,单价11元,人棉绉布染色(绣红)11300米,单价10.3元,人棉绉布染色(卡其绿)22200米,单价10.3元,人棉绉布染色(玖粉)19800米,单价10.3元。付款方式为发货前支付60%货款(款到发货),货物签收合格后开具17%增值税票并付清剩 余40%货款。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向贸易公司发货人棉绉布印花(黑底黄 花)22845米,人棉绉布染色(绣红)11002米,人棉绉布染色(卡其绿) 21299米,人棉绉布染色(玖粉)20324米,其间,贸易公司陆续支付520000 元。2021年4月2日,纺织公司就讼争交易向贸易公司开具了价税金额合计7933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纺织公司、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纺织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确认成立并生效。现纺织公司已向贸易公司交付了价值793332.50元的货物,且已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未及时结清与纺织公司之间的货款,显属违约,故对于纺织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中约定的税率为17%,现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变更,仅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相应的税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31733.3元。因纺织公司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贸易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余款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才成就,故对于纺织公司的利息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就税率调整后货款如何调整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特别约定,且纺织公司在发货后已及时将码单或发货明细发送给贸易公司工作人员,贸易公司并未及时确认对账,纺织公司在贸易公司未确认金额的情况下显然无法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纺织公司对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无过错,且税率调整系正常商业风险,一审判决直接在货款中扣减税点显然不当。因此,贸易公司尚应支付纺织公司货款273332.50元。对于纺织公司的利息主张,因纺织公司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开具发票,一审判决对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纺织公司货款273332.50元;

.驳回纺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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