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10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甲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接乙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厂房屋面、外立面防水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7月23日,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11月23日,签约合同价固定价格(单价按报价不变,施工面积按报价面积)为2,353,857元;工程保修期为10年,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甲方应负责在收到乙方的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甲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收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复缺陷或损坏,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4年9月9日开工,于2004年12月20日竣工,并于竣工当日将工程移交给乙方,乙方接收工程后于同月底投入使用;甲、乙方双方确认工程价款无需另外结算,即合同约定的造价为2,353,857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2,147,700.80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漏水问题,甲方在接到乙方报修后亦多次进行了维修。
由于乙方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甲方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乙方提出反诉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由于甲方的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到时漏水造成厂房结构损害,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XX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乙方厂房屋面、外立面是否存在渗漏水及渗漏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系争楼外墙渗漏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原因:1)由于墙体贯穿性裂缝造成;2)由于窗户安装质量缺陷造成;3)由于屋面防水修复缺陷造成;4)对房屋的使用不当造成。系争TF2楼外墙渗漏是由于墙体贯穿性裂缝造成。系争屋面外墙贯穿性裂缝不排除与房屋的差异沉降有关,也不排除与墙体材料受温差变化有关;墙体水平裂缝不排除与墙体砌筑质量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诉部分,甲方已经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双方之间虽未办理竣工验收,但施工工程已交由乙方实际使用,双方对工程造价均无异议,故乙方应及时付款,甲方本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反诉部分,反诉甲方要求反诉乙方赔偿各项损失,但根据鉴定意见书,现有渗漏水大部分非反诉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且根据双方庭审记录,反诉乙方对于反诉甲方报维修之后亦积极对其施工内容进行了维修,同时也明确愿意继续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保修;同时反诉甲方对于主张损失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于反诉甲方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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