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20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装饰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业委会通过《关于同意小区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27份,同意就小区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0日,装饰公司出具工程概况及预算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2019.9-2020.3月楼道维修工程;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施工单位:装饰公司;工程造价:98,741元;具体工程27项。
2020年6月10日物业公司出具《证明》1份,载明:装饰公司在上海市XX路XX弄进行防水维修工程(2019.9-2020.3,工程清单共27项),维修金额总计98,741元,业委会审批决议同意施工,现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续无下雨渗漏情况。
业委会认为合同主体不是业委会,业委会没有向装饰公司进行过发包,故不应作为被告。如果施工费用属实,也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从已收取的公共收益中支付。
物业公司认为,发包方为业委会,物业公司仅是代为组织施工,不是合同主体。装饰公司主张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承担共同的责任,没有法律的依据。
装饰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均由物业公司联系进行施工,并由物业公司进行验收,其未直接与业委会进行过联系和沟通。
涉案维修工程的发包方是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从《证明》、工程概况及预算书以及物业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装饰公司是为小区提供维修服务的施工单位,是涉案维修工程的承包方。而维修工程由物业公司与装饰公司联系洽谈,完工后亦由物业公司进行验收并确认工程款,业委会从未直接与装饰公司就维修工程进行磋商,因此认定涉案维修工程的发包方应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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