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19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2*10,000吨粉煤灰钢板库工程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建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工程。工程范围和规格:两座直径24米、总高度24米的圆柱形筒体,单库容量为10,000立方米;四只容积为900立方米的库体改造;工程总造价为3,200,000元。乙方提供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材料及设备。关于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项,每拖延一天,按付款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上述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0元,并顺延工期。由于乙方原因延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扣除乙方工期日平均工程款额度的10%,不得超过三日;如工期拖延超过五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嗣后,乙方进行了施工。2015年4月1日,乙方出具《保证书》,言明今收到工程款150,000元,保证两大库在2015年4月18日达到出料条件,两个库的辅助设备到位,如4月18日不能完成任务,自罚200,000元。
产生纠纷
施工过程中乙方没有完工就离开,甲方催促乙方完工无果的情况下,甲方购买原材料找第三方进行继续施工,但甲方和乙方对已经施工的工程量未做确认,双方没有办理交接,也没有进行验收。
律师点评
1、对于双方都确认未完工的小库建造部分,根据合同约定由乙方继续建造。
2、对于是否完工有争议的大库部分,由于没有验收证明,没有具体工程量的确认,导致甲方后续投入的建造费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由于没有及时完工导致的延期而产生的甲方的租金及罚金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乙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甲方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4、关于合同没有约定的水电费问题,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量计算。
5、乙方反诉要求甲方支付小库的建造费用,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不支持乙方的诉请。
四、律师建议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的施工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施工过程中要及时进行工程量的核对确认,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每个工期阶段的工程交接,工程验收,都需要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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