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肖X和周X是再婚夫妻,再婚十一年,长期生活产生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上,肖X认为自己的收入都用于了周X娘家开支及周X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身上,没有用于自己家庭生活也没有用于自己与前妻孩子的身上,周X阻止肖X和前妻的孩子来往,周X也不承担家庭的开销,肖X觉得不合算吃亏,都是自己一个人在投入。故矛盾越积越深提起离婚。法院认为夫妻生活十一年有感情基础,判决不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再婚夫妻,虽然生活中有矛盾,但没有涉及到原则性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加强交流共同,相互理解尊重,多为家庭着想,夫妻有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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