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星路******。
法定代表人:蔡X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燕,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v>
法定代表人:储X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53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可知,X公司并未依照《客房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维修工程(预算)造价书》的约定进行施工,鉴定机构无法判定其中争议部分的项目是否实际施工,一审法院仅凭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没有XX公司房修部签字确认的完工验收单认定由XX公司承担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仅100,960元,XX公司已实际支付105,000元,故无需再向X公司支付款项。
被上诉人X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鉴定造价低于合同约定造价并非因X公司未完成施工,而是因部分隐蔽工程量和人工费用未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中的有争议部分,并非指鑫帅公司未施工部分,而是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根据装修的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结束后凯谋公司的验收确认可知X公司已对争议部分实际施工,所以XX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