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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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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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文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宋X在临沂市兰山区XX内,趁老板王X的手机遗落办公室之机,将王X微信账号内的现金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号后,又以提现方式将赃款占为己有,先后作案四起,价值共计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X已全部退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宋X在临沂市兰山区XX内,趁王X的手机遗落办公室之机,将王X微信账号内的2000元现金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号,并以提现方式占为己有。
2、2017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宋X在临沂市兰山区XX内,趁王X的手机遗落办公室之机,将王X微信账号内的5000元现金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号,并以提现方式占为己有。
3、2017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宋X在临沂市兰山区XX内,趁王X的手机遗落办公室之机,将王X微信账号内的5000元现金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号,并以提现方式占为己有。
4、2017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宋X在临沂市兰山区XX内,趁王X的手机遗落办公室之机,将王X微信账号内的10000元现金分两次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号,并以提现方式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张X的证言,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宋X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唐文刚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毕业,从事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