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文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5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9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龙湾御园小区19号楼2单XX内,因龙能物业的王X1同该小区业委会和鼎盛物业的周X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XX同保安队长米X(在逃)、王X4、赵X(二人已判刑)共同将王X1按倒在地,后米X用辣椒水喷王X1眼睛,王X4和米X用拳头和辣椒水瓶按压王X1的肋骨部位,致使王X1左侧第2、3、4、5、6、9及右侧第5、6肋骨骨折,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1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诉讼中,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王X2的证言、被害人王X1的陈述,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XX系从犯,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