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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和人寿保险合同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57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2日,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和30万,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6年。其中,终身寿险保险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3年7月4日凌晨,A在家中留下一张字条,写道:妈妈,银行卡密码:XXXX,还有2300元,15号还会打点钱进来吧,对不起。后A从房屋顶楼坠楼身亡,经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A死亡事件排除他杀。A父母于2013年7月12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申请事项属于免责为由拒赔,双方涉诉。

【争议焦点】

1)A的死亡是否属于终身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系A与保险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从A死亡当日留下的字条来看,A存在自杀的可能,但A死亡的原因是自杀还是意外,无法查明。意外伤害险下,原告对于A 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导致负举证责任,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A的死亡系意外导致,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终身寿险下,原告虽不能证明A的死亡系意外,但是终身寿险的赔付不要求A的死亡原因系 意外,且被告对于免责情形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不能举证证明A系自杀身亡,其主张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终身寿险的保险金20万,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请。

【法律评析】

1)对于A的死亡是否属于终身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判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A死亡的原因;2、保险条款约定的终身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

本案根据公安机关的侦察仅证明A的死亡非他杀,无法证明其死亡系自伤或意外,本案法院一方面要求原告举证证明A系意外死亡,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举证免责事由,但在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判断谁的证据更具有可能性,笔者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侦察结果结合A自杀当日留下的字条内容,A自杀的概率更大。

在认定了死亡原因之后,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就是轻而易举了,根据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即可判断。

2)法院的判决会产生一种事实上的矛盾:意外伤害险下,因为原告不能证明A系意外死亡,所以意外险不赔;终身寿险下,因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A系自杀,也即不能证明存在免责情形,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殊不知,无论是在意外险下还是终身寿险下,原告都要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意外伤害险下以原告举证不能,不支持其诉请,终身寿险下,原告同样是举证不能,但却以被告对于免责事由举证不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同一个案件的两个险种采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在笔者看来是不妥的。

亲爱的读者,如您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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