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为其名下的客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该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上下客,因驾驶员B在车辆未停稳之前将车门打开,致使乘车人C在下车过程中摔伤,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A一次性项C赔偿了5万元,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C不属于交强险下的第三者为由拒赔,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争议焦点】
C的身份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A雇佣的司机违章驾驶引发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应赔偿C的全部损失。事故发生前,C虽然属于车上乘客,但其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即在事故发生时其已经脱离车辆,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了第三者,因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时,原本在车内的人员脱离车辆造成人身损伤,交强险是否理赔,经常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身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如果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可拒赔。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交强险下第三者范围的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21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予以赔偿。
第42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综上,可见交强险所称的第三者范围排除了两类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该条将不在车上的投保人纳入第三者的范围,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也就是说当投保人在车下被他人驾驶的自己投保的车辆撞伤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才是真正的被保险人,此时投保人自己不是被保险人。
二、对于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后是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绝大部分的法院均认为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被本车撞击、碾压导致伤亡,其身份将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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