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界定与转化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115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为其名下的客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该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上下客,因驾驶员B在车辆未停稳之前将车门打开,致使乘车人C在下车过程中摔伤,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A一次性项C赔偿了5万元,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C不属于交强险下的第三者为由拒赔,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争议焦点】

C的身份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A雇佣的司机违章驾驶引发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应赔偿C的全部损失。事故发生前,C虽然属于车上乘客,但其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即在事故发生时其已经脱离车辆,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了第三者,因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时,原本在车内的人员脱离车辆造成人身损伤,交强险是否理赔,经常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身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如果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可拒赔。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交强险下第三者范围的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21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予以赔偿。

第42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综上,可见交强险所称的第三者范围排除了两类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该条将不在车上的投保人纳入第三者的范围,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也就是说当投保人在车下被他人驾驶的自己投保的车辆撞伤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才是真正的被保险人,此时投保人自己不是被保险人。

二、对于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后是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绝大部分的法院均认为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被本车撞击、碾压导致伤亡,其身份将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亲爱的读者,如您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1715

  • 昨日访问量

    11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