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女与B男结婚后育有一女,B男经营家族企业,骨子里重男轻女,孩子出生后,两人感情恶化,A女想离婚,因担心女儿以后的教育、生活没有保障,A女就想在离婚前自己当投保人给女儿买张保单,受益人指定为女儿,但又不知道给女儿买的保单,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
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是否被分割,目前的法律尚无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且投保人系夫或妻一方,那么这张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管受益人是谁,离婚时应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配偶;
2)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保单指定了子女为受益人,保单利益应视为双方对于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应当被分割。
目前采取第二种观点的省份:浙江省
【律师提醒】
以上两种观点只是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主要的原则,具体到每个案子时,仍需具体分析。法官会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会综合考虑购买保单的时间、保费的金额、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占比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该保单系一方在离婚前突然购买,且保费金额巨大,子女又已经成年,不需要这样的保单来保障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那么法官就有可能会认为这是买保单的一方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很有可能会认定该保单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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