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身险的受益权能否转让?
答:受益权的变更与受益权的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受益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受益权的性质和保险制度的特征综合分析。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期待利益,受益权实际上并不存在,受益人并不享有法律上予以强制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变更受益人权利时。
人身保险的功能在于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其经济成本由投保人支付,而道德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在确定受益人时应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志。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不享有转让受益权的权利,否则将架空《保险法》确定的受益人指定规则,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自由意志并诱发道德风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受益权是一种债权,且该种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转让。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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