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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吉岛杀妻案件:为妻投巨保究竟为哪般?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898人看过举报


 1、事件回顾

 

20163月,天津男子张轶凡与比他小两岁在滨海新区财政局工作的张洁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20181027日,张轶凡夫妇带着未满两岁的女儿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发去泰国普吉岛度假。

 

20181029日,29岁的张洁在泰国普吉岛一家名为帕瑞莎的酒店房间内的泳池中溺水身亡。

 

2019111日,赶赴泰国的张洁父母,在医院看到了女儿的尸体,发现女儿身上有多处外伤,右肋部位呈现淤青,手上多个指甲折断,颈部隐约可见手掐的印痕。

 

而在案发前的半年内,以妻子张洁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在数十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十几份保险,保险金总额高达3000余万元。

 

受害者家属怀疑张轶凡为了骗取巨额保险赔偿款杀害了张洁。

 

2019112日,在卡马拉警局,张洁父母被告知张轶凡承认了,因涉嫌谋杀,随后被泰警方逮捕。

 

201919日,张洁父母通过媒体喊话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涉案的各家保险公司,请求协助提供保单等书面文件。

 

20191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拒绝了查询保单的要求。

 

2019124日,泰国检方以蓄意谋杀、残忍伤害他人致死等罪名向普吉法院控告嫌疑犯张某。

2019124日,天津银保监局回复称:将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

 

2019128日,受害人父母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天津银保监局。

 

2019129日,受害人父亲张仁检起诉保险行业协会,要求提供涉案保险合同信息查询。

 

2、观察公众反应,两个词:恐惧+愤怒,且恐惧多于愤怒

恐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1、对婚姻的恐惧:

 “吓得都不敢结婚了!”

 “现在的社会太复杂,建议开展婚前婚后心理健康测试,教育部门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搞得我都有心理阴影了,夫妻之间的关系怎么这么脆弱,感觉回去老公家都特别不安全了。”

“我决定终生不嫁,这样就不怕了。”

“以后睡觉都得睁只眼闭只眼了。”

 “女人结婚结不好,是有生命危险的。”

“择偶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卖保险的,圈起来。”

 

2)、对一方为自己投保的恐惧:

“我老婆今年给我,买了一份保险,我现在有点害怕。”

“看到这个消息,我对身边的丈夫有点发毛了,求你不要给我买保险。”

“我妈给我买的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结婚前我妈把所有的保险受益人全指定是她了。”

“现在夫妻帮买意外险的注意了,免得哪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我家里那位暑假的时候就说要给我买保险,这让我如何是好?”

“老公和老婆相互买意外险就要注意了。”

“怪不得上次我提出给我当律师的老公买保险被他拒绝了。”

 

 

普吉岛杀妻骗保案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下面笔者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解读本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解答众网友的一些疑惑,也希望读者通过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有所了解,从而有助于降低对因此案产生的恐惧感。

 

  1. 一、关于保单的查询

 

根据媒体报道,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包括:复兴保德信人寿、瑞康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瑞泰人寿、中信保诚人寿、上海人寿、安联人寿、长生人寿、华贵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中韩人寿、阳光人寿等十四家保险公司。

其中,仅复兴保德信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阳光人寿四家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向被害者家属提供了纸质保险合同,其他十家保险公司则拒绝提供保险合同。

 

即使是提供了保险合同的四家保险公司,也未向家属全面介绍保险合同签订过程和保单当下的效力状况。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天津警方要求对此案保密。

 

另据受害方律师团队介绍,嫌疑人为被害人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数量、保险金总额、保险险种是否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及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等事实对于案件的定性及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受害方律师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有知情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国内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则不具备调查取证权。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向被害人家属提供合同及合同订立过程及效力情况。但保险公司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包括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等。

 

那么,在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保单信息的情况下,有哪些途径可以查询保单信息?

 

201878日之前,因为没有全国性的保单查询平台,想要查询一个人名下的保单非常困难。201878日全国7.8保险公众宣传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万事通”服务平台,该平台整合了各大保险机构的保单数据,是首个贯穿保险全链条的公益性服务平台,保单查询功能是其中最大的亮点。

 

但是为防止保单信息的泄露,中国保险万事通保单查询功能只限于查询自己名下的保单,且需要通过实名认证才能查询。

 

也就是说,没有本人的操作认证,别人是无法通过该平台查询客户本人的保单信息。

 

本案中,受害人父母要查询女婿名下的保单,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环节,从而导致根本不能通过该平台查询女婿名下的保单,不得不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甚至通过起诉天津银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来查询保单的信息。

 

  1. 二、关于保险金的理赔

 

在众多的留言中,网友提的最多的问题是保险公司赔不赔?如果赔,赔给谁?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张某作为投保人,在其实施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后,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保险公司最多是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但是否被保险人是受害人,受益人为犯罪嫌疑人的保单,一律不能赔付呢?

 

答案是否定的。

 

只要投保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管受益人中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保险公司仍要进行赔付,只是赔付的对象有所不同。

 

譬如,下面两种情形:

 

1)、投保人是被害人或其父母,受益人仅为犯罪嫌疑人一个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作为受益人因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因此丧失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作为被害人的遗产由被害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被害人的父母和女儿按同比例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金。

 

2)、投保人是被害人或其父母,受益人为多人,以第一受益人为犯罪嫌疑人和女儿为例。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一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据此,保险公司仍应进行赔付,犯罪嫌疑人丧失受益权的部分,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即女儿来享有,此时,全部的保险理赔金归属于他们幼小的女儿。

 

三、关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的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据媒体报道,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中,在多达十几份的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且被保险人签名为犯罪嫌疑人代签,根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这些合同必须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这部分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费,保险公司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存在伪造签名或者代签问题,不仅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也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受益人的指定不仅关系到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及也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在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由受益人享有,此时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无效或者受益人死亡、丧失、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是受益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此时适用的是《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法条,人身保险中可以由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投保人为妻子购买意外险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应当经过被害人即妻子的同意,否则指定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如果理赔,保险赔偿金作为被害人的遗产,由被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结语

 

普吉岛杀妻案中,当留着眼泪的岳母问嫌疑人到为什么要杀害女儿时,嫌疑人只答一句:“不想过了。”

 

如果是两个人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无法维系,嫌疑人也不必以如此残忍而极端的方式对待与结婚两年多且为其生下一个女儿的妻子。

 

如果是财迷心窍或为了满足其物质欲望(打赏女主播,购买名牌衣物等),而将妻子杀害以获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那是自取灭亡,走上的是万劫不复的犯罪道路,害人终害己,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保险的本意是风险管理与风险的转移,但保险业务中无处不在的伦理道德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在天堂,没有痛苦、眼泪。

 

在世界,愿警钟长鸣,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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