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20万,投保时,甲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曾患有甲亢。
2021年4月,甲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甲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曾患有甲亢,确诊甲状腺癌,保险能否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裁判要旨】
根据甲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主动询问甲是否曾患有甲亢等甲状腺疾病,当甲主动告知业务员曾患有甲亢时,业务员未针对甲的病史将导致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说明和告知,无法证明甲已知晓相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律师解读】
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对投保人进行了健康问询,本案中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就甲亢相关甲状腺疾病进行过问询,因此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另外,既往症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对此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本案也是从以上两个层面进行判决的。
本案也可以从不利解释原则和重大利害关系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去争取,另外,即使保险人在投保时对甲进行了甲亢相关问询,在甲将其曾患甲亢的情形告知保险业务员后,保险人仍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也就是保险法上的禁止反言的规定。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