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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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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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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告知乙肝,脑出血死亡,保险人能否以免责情形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98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甲公司以包括A在内的雇员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障内容包括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人,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020年11月7日,A因病住院治疗,期间行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2021年11月28日,住院期间突发口齿不清,伸舌右偏,头颅CT提示脑出血,12月21日A出现高热、昏迷,会诊结论为凝血时间明显迟延与肝功能改变不一致,考虑是肛周脓肿伤口持续消耗凝血因子所致,A于当日死亡。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于2003年查出乙肝,A因肝功能异常影响凝血功能不足,继而引发脑出血死亡,其确诊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且A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A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公司投保前曾询问员工是否有新增疾病,如有新增疾病情况需要告知公司,无新增则无需回复,后根据回复情况,甲公司填写团体健康险投保人告知书,其中第9条载明:现在或过去有无患以下疾病的员工:该处罗列了多种疾病,包括肝病及糖尿病,甲公司在“有”处涂黑,后附投保人员工患病情况统计表,载明5名员工的患病情况,A不在此列。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1、保险人能否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2、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本案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中保险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的30日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该项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保险人应继续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案涉疾病死亡条款责任免除第6条约定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疾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合同释义部分未对“直接”和“间接”作出特定解释,故“直接”和“间接”的解释应符合通常文义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不应做扩大解释。根据死亡小结记载及主治医师的意见,A的直接死亡原因系脑出血并无证据证明乙肝是A死亡的直接原因,A虽有乙肝病史,但其凝血功能符合肛周脓肿手术要求,且会诊结论为:凝血时间明显迟延与肝功能改变不一致,考虑是肛周脓肿伤口持续消耗凝血因子所致,由此可见肝功能异常不是凝血时间明显迟延的原因,故难以认定肝功能异常是A死亡的间接原因。

【律师解读】

本案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就需要紧扣这两个争议焦点来论述,即使A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保险人的该种抗辩理由不被法院采信。

至于是否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涉及到免责条款、既往症、近因原则、保险条款的解读甚至不利解释原则,虽然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但免责条款的约定并不明确,法院认为应符合文义解释的标准,不应做扩大解释,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乙肝是导致A死亡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赵玉杰律师,上海博巽律师事务律师。执业领域:保险理赔、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等)。  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