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单约定的等待期自2019年4月29日-10月25日。
保险责任条款关于等待期的约定为: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恶性肿瘤;2、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019年10月24日,甲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到医院检查,11月5日出具病理诊断报告,载明:左侧淋巴结穿刺,转移性腺癌,备注:建议检查胃肠道等脏器找到原发灶。
确诊经过如下:
2019年10月30日,甲进行胃体检查,11月8日出具病理诊断:(胃体)胃黏膜中度慢性炎伴糜烂,考虑:腺癌,建议:会诊。11月15日,医院出具病理会诊报告单,载明:临床诊断:胃恶性肿瘤......会诊结果:‘胃体粘膜活检’腺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等待期条款情形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的等待期条款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
1、甲虽然在等待期内进行颈部淋巴结检查,但最终确诊胃恶性肿瘤的时间发生在等待期之后,保险公司认为应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有无患病事实而非以最终的确诊时间为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
2、对“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等待期条款对此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什么是相关疾病?什么是就诊?保险公司的理解是:虽然在等待期后确诊为恶性肿瘤,但诊断该恶性肿瘤的初始时间发生在等待期内,就属于“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因此有权拒付保险金。但按照通常理解 “相关疾病就诊”的前提是已经确诊的相关疾病就诊,是确诊后的就诊,而本案中甲在等待期内并未就相关疾病被医院确诊,无论是“转移性腺癌”还是会诊结果“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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