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四川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10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保险条款关于等待期的约定为: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本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甲投保后曾接到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客服人员告知其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在观察期内赔付方法会有所不同。

等待期内,甲确诊甲状腺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已交保费的1.1倍支付保险金,甲对此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裁判要旨】

1、等待期内给付相当于1.1倍保费的保险金的规定,实际上系返还保费后终止保险合同,不符合保险的特征;该条款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段时间内的保险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将等待期条款设置于保险责任条款项下,是保险人自行对格式合同的设计和安排,并无法律和行政监管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据;客服人员在回访电话中告知观察期赔付方法会不同,但也未介绍具体不同之处且该告知并非在投保期间

3、保险人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明确提示投保人“犹豫期”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对“等待期”则未提及;保险合同中并未出现“观察期”字样。投保人无法找到相应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的约定。

【律师解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1)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3)保险责任等待期;

4)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

上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等待期作出明确告知,说明等待期的保险责任时间限定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可推定为隐性免责条款。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8771

  • 昨日访问量

    11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