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2年后甲确诊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视力为hm/5cm。
甲以双目失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进行性、遗传性、营养不良性退行病变,甲确诊的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情形,甲在投保时也未告知,因此作出终止保险合同并拒赔的理赔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确诊视网膜色素变性,保险能否以属于免责情形拒赔?
【裁判要旨】
甲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眼疾,因此投保时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甲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既没有家族遗传病史,也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遗传性疾病,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是遗传性疾病。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
另外,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