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医疗费,被保险人是否可获得双份赔偿?
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存在不当得利和填补损失等问题,被保险人是否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不影响其从保险人处按照约定获得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费用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个特殊种类,属“中间性保险”,不属于一般的“定额保险”或者“填补抽象需要保险”的人身保险,其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具有法定的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实际支出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关键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免责,否则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其本身具有的人身利益的无价值性又在相当程度上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因此,从总体上讲,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也就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46条既然如此,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是支付的保险金后,根据《保险法》第46条仍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既然如此,对于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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