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于2022年1月17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保险金额400万,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条款对于既往症的释义如下:既往症指本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4、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且达到临床缓解或临床治愈标准,但未能彻底治愈。
2022年5月2日,甲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代谢综合征,2022年5月10日行腹腔镜下胃袖状切除术,入院记录记载:现病史:患者自1岁时起体重进行性增加,最重时体重152KG,饮食结构无殊,饮食不规律,平时睡眠质量差。
出院后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有既往症,其陈述体重增长长达20年,A早已知病史长期存在,属于免责情形且A进行的胃袖状切除术属于美容减肥整形,不是医学上治疗代谢综合征的必须手术为由拒赔。
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既往症的判断标准是以医院已有诊断为标准,本案中,虽然A的病历中记载体重异常增长20年,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A在投保前已被医院确诊未为代谢综合征,故本院对保险公司主张的A所患疾病属于既往症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
体重异常增长能否构成代谢综合征的既往症?
【律师解读】
既往症的判断标准应该以医院已有诊断为标准,尽管A的病历中记载了体重异常增长20年,但该情形在AA投保前并未被医院确诊为代谢综合征,因此不构成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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