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主动脉手术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期间内,甲确诊为主动脉夹层并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甲在省人民医院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疾险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其所患疾病(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1)甲所患的主动脉夹层是否属于主动脉疾病
2)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比保险合同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
3)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
4)甲的病情是否更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属于主动脉修补范畴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动脉夹层属于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比合同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甲的病情更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属于介入主动修补范畴。
【争议焦点】
甲采取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治疗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采取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治疗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主动脉疾病需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的手术,甲采取采取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治疗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甲所患的疾病属于主动脉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显然不属于对于疾病病症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按照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其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保险责任,该条款无效。
【律师解读】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着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是终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本案中甲所患的主动脉夹层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在手术时没有采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胸或开腹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保险公司以甲采取的手术方式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方式而拒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暴露出的根本问题是投保时的保险条款滞后于医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取代旧的手术方式是进步,被保险人也有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具体的手术方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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