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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治愈的疾病是否属于既往症的范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9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于2019年10月以B为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卡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幼儿住院医疗险,投保凭证包括保险卡、电子保单和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中约定:对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2020年1月7日-1月12日,B在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室性早搏、上呼吸道感染、卵圆孔未闭;出院主要诊断为:感染性心肌炎,其他诊断:室性早搏、上呼吸道感染、卵圆孔未闭。入院主诉记载:7月前发现心肌酶升高6月,3天前发现频发室性早搏。现病史记载:入院前3天就诊于我院,复查心肌酶正常。

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既往症作为专业的医学术语及保险按行业术语,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其具体概念和范围,保险公司虽然在释义部分将其解释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但是对于具体系何种程度、何种类型的疾病,是否包括已经治愈的疾病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对于不具备医学知识和保险知识的投保人而言,难以理解明晰其概念,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既往症不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法院:案涉保险合同系保险人通过网络形式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对于该形式应通过更加显著且易于理解额形式着重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能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因此不产生效力。

【争议焦点】

已治愈的疾病是否属于既往症范畴?

【律师解读】

既往症作为专业的医学术语及保险行业术语,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具体概念和范围,保险人虽然在释义部分将其解释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但是对于具体系何种程度、何种类型的疾病,是否包括已经治愈的疾病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法院认为,仅根据上述解释,对于通常不具备医学知识和保险知识的投保人而言,更难以理解明晰其概念,保险人对该既往症不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庭审中,法院以普通感冒为例,要求保险公司对既往症予以界定,保险公司认为普通感冒不属于既往症,同时坚持感染心肌炎属于既往症,但无法明确区分标准,由此可见,保险人尚且无法明确界定既往症的范畴,对于不具备医学知识和保险知识的投保人而言,更难以理解既往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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