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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一定不适用术是补偿原则吗?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278人看过举报


【本期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一定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律师观点】

人身保险合同原则上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不排除例外情况存在,比如对于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费,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有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不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果保险人对于该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该约定有效。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法条解读】

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却未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法》第46条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主张。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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