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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赌债被杀害,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责?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17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A在向B追讨借给其的赌债时与B发生口角,被B用石头击中头部经清酒无效死亡。A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金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虽然A借给B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A死亡的真正原因是B的犯罪行为,A追讨赌资与其被杀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律师解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现行的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标准。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认定近因和保险责任有三种情形: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保险免责情形,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则非全部属于免责情形,保险人仍应赔付。

2)多种原因相继发生:如果相继发生的原因均属保险免责情形,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前因属于责任免除且为近因,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后因属于近因且不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在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A的死亡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讨赌资和B的犯罪行为两个原因相继发生导致,追讨赌债是前因,B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的,而后因B的犯罪行为才是导致A死亡的直接原因,而B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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