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身保险金应否作为遗产还债?
答:一般而言,如果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即使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其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的权利,而非基于继承而取得的遗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不应当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交纳遗产税。
当然,人身保险金不作为遗产还债也非绝对,根据《保险法》第42条 在以下情况,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意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此外,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亦应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下,则受《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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