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甲以其丈夫乙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APP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2022年5月,甲通过保险公司APP办理保单借款业务,借款期限6个月。
2022年11月,因未及时归还保单借款导致保单失效。
2022年12月,乙在医院死亡,病历记载系猝死。
2022年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保单失效后办理复效,复效成功后,保险公司以乙身故时间在保单失效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借款时系统会强制弹出提示框,要求投保人打开并阅读《借款须知》,投保人打开后有5秒的强制阅读时间,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在办理复效时隐瞒被保险人已经身故的事实,导致在不存在保险标的的情况下复效,存在骗保嫌疑。
【裁判结果】
投保人在保单复效时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该告知义务仅针对复效时保险人的询问内容进行告知,无需就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再行告知。
复效制度是强制性规定,保险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保单复效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保险合同效力继续,不是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案涉保险条款“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第37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内容相冲突,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投保人逾期还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利息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为重新借款,只有在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才会中止。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后,案涉保险合同已经因保险人同意而复效,双方已经达成了重新借款的合意。在保险人未举证投保人欠交保费的情形下,应对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律师解读】
1、案涉保险合同关于借款的约定包括: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法院认定根据该约定甲逾期还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后,双方实际上达成了重新借款的合意。
2、关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法院认定该条款与《保险法》第37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内容相冲突,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直接适用《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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