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可否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
答:对于在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可否可兼得,即是否允许工伤职工在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双份利益?答案是肯定的。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政府按规定向企业收取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受到工伤事故时,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确认并拨付补偿款项,属于社会基准法,其目的是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由全体投保人承担,保护劳动者权利,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
侵权责任法属于司法范畴,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以全面赔偿为主,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中提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和4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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