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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43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金、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包括: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列。

保险期间内,律所的A律师在公务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A律师的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该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律师解读】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遭意外而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有与职业相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雇主责任险也承保意外而导致的伤残、死亡,但其与意外险有着本质的不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被保险人是雇主,且只承保雇员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意外险属于人身险,被保险人是雇员且承保风险不限于工作期间遭受的意外。

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主张雇员是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而死亡,如按律师事务所的陈述,则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A律师系心源性猝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因意外而导致的伤残死亡”,也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另外,因A的家属并未对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尚不确定,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前提条件。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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