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四川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糖尿病患者遭遇交通事故酸中毒死亡,意外险赔不赔?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14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甲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保障对象为甲、甲的父母,甲的配偶,甲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8日,甲的岳父乙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岳父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所致拒赔。

乙的法定继承人将案涉保单的保险权益转让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本案被保险人乙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到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乙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乙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乙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其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

【争议焦点】

乙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律师解读】

保险法上的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发生最接近的原因,而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多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时,若时间在后的原因是时间在前的原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延续,则以前因为近因。

本案中乙死亡的原因为酸中毒,但不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的直接原因,也证实交通事故使乙陷入非正常状态后引发酸中毒,进而导致其死亡,交通事故应是导致乙死亡的近因。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8741

  • 昨日访问量

    11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