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甲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保障对象为甲、甲的父母,甲的配偶,甲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8日,甲的岳父乙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岳父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所致拒赔。
乙的法定继承人将案涉保单的保险权益转让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本案被保险人乙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到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乙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乙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乙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其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
【争议焦点】
乙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律师解读】
保险法上的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发生最接近的原因,而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多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时,若时间在后的原因是时间在前的原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延续,则以前因为近因。
本案中乙死亡的原因为酸中毒,但不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的直接原因,也证实交通事故使乙陷入非正常状态后引发酸中毒,进而导致其死亡,交通事故应是导致乙死亡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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