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健康问询事项包括:本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有以下疾病、症状或群情况:良/恶性肿瘤、白血病、高血压......,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没有以上情况。
2019年12月,甲被A医院确诊右肺上叶癌,住院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除去社保报销金额,尚有近5万元未报销;自2020年1月-4月,甲在A医院门诊数次就诊,支付医疗费近1.5万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赔付,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前存在异常疾病病史,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于2018年7月在B医院的病历载明: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甲状腺手术史3年,本人或患者签字:甲,与患者关系:本人,入院和出院谈话记录中记载本人或者患者签字:甲,与患者关系:本人。
甲称该病历是其朋友乙借用其医保卡在B医院体检时形成的,不是自己的病历,甲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
1)B医院的病历:病历上所留手机号码是乙的,以手机交费发票证明。
2)B医院超声图文胶片,不存在甲状腺手术,证明甲甲状腺正常。
3)出庭证人乙证言,其在2018年7月借用甲的医保卡在B医院体检形成的病历,病历中甲的签名均系乙所签。
4)B医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该院2018年7月甲的病历中入院记录、入院谈话、出院谈话记录中甲的签名是否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一至三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保险公司辩称: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笔迹鉴定报告只能证明2018年7月B医院住院病历非甲签字,但不能证明非甲住院;病历中虽不是甲签字,但可以由家属代签,不能由病历签名非本人而推断住院非本人。2)乙只是借用医保卡体检,并未在此期间住院,体检结果不可能转化为住院病历,乙未住院,住院病历中的签字不可能是乙所签;3)住院使用医保卡才能报销一定的住院费,乙只是体检,却借用甲的医保卡,与其陈述的借医保卡体检进行报销的事实不符;4)甲将医保卡外借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88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属于违法行为,而由医保卡外借行为产生的非本人真实病历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甲本人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医保卡外借情形下,如何自证医保卡外借形成的病历份本人病历?
【裁判要旨】
1、B医院2018年7月的病历上的签名不是甲的签名,甲提交的A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的既往疾病史也与保险公司提交的病历不符,再结合乙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B医院2018年7月的病历不是甲的病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了对外借医保卡的处罚规则,甲外借医保卡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要受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且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审理本案时还未正式施行,因此对本案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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