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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走火致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17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A在施工过程中调整电焊机,突然一声枪响,A应声倒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A系头部中枪,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家属报案后警方在现场找到一支改装手枪,弹夹内有6发子弹,警方得出结论:A非他杀,非正常死亡,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写道:此案经我局认定A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明。事发时,A非法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其头部致其死亡,此案现已侦查终结。

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私藏枪支走火,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内A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系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属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表明A系非法持有枪支,而这是造成枪支走火并致其死亡的原因,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且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A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

本案中即使A非法持有枪支,但其死亡的原因系发生了走火的意外,不是其故意犯罪所导致的,死亡的结果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属于意外事故。

因此,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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