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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30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合同成立后,A向保险公司连续缴纳过三年保费。

保险期间内,A因与人有过节而故意伤害他人,作案后逃回家中服毒自杀,公安机关认定A系作案后塔里现场,在家中畏罪自杀。

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A连续缴纳保费已超过两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A故意伤害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自杀,属于保险法第45条中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A故意伤害的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其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因为A已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反对本案判决的意见认为:

本案涉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两种情节,原告认为A的死亡属于自杀,且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之后的自杀,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44条,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自杀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法律对自杀的原因未作出规定。本案中A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自杀的,自杀的原因可能是受到良心谴责,可能是害怕报复,也可能是畏罪自杀,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的自杀,两年后自杀的都应当赔付。

关于故意犯罪,认定A的犯罪行为与自杀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推断,并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i因果关系,也没有法律文书认定A属于犯罪。

另外,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该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支持本案判决的意见则认为:

1)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有故意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是被保险人伤残、死亡的近因,近因强调的是决定性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3)犯罪行为不一定必须由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因为如果当事人已死亡,就无法对其进行审判,此时的故意犯罪应当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故意犯罪。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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