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各一份,受益人均为儿子小A,保险期间为终身和43年。
一年后A以小A为被保险人投保两全保险和重疾险,受益人为A。
保险期间内,案外人B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A和小A当场死亡,B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作为A的丈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于以小A为被保险人,A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推定受益人A先死亡,保险金作为小A的遗产由其父甲继承,向甲支付了保险金;而对于A为被保险人,小A为受益人的两份保险,保险公司认为应推定小A先死,保险金作为A的遗产,由A的法定继承人继承,A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和A的父母,故拒绝向甲支付全部保险金。
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将有争议的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向其支付。
【争议焦点】
以A为被保险人,小A为受益人的两份保险合同,保险金应由谁享有?
【双方观点】
甲:根据事故发生时两人的座位位置、受伤程度及《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A先死亡,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小A的遗产由甲继承。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小A先死亡,保险金作为A的遗产由A的父母和甲共同继承。
【法院观点】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作为A的遗产由A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与继承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两份保险合同所建立起的连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内,可以对同一事件的有关事实作出不同的推定。在被保险人为小A,受益人为A的保险合同中作出A先死亡的推定,在本案中又作出小A先死的推定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法原理,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为A,受益人为小A。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时,如果同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
对保险金的定性适用《保险法》关于同时遇难时死亡顺序的推定,在确定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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