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自己,两年后经A口头申请,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变更受益人为A的女儿B,但合同中没有A的签字,A继续缴纳保险费两年后因病死亡。其后A的父亲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3的保险金额,而A的妻子认为保险金应全部由A的女儿B享有。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甲支付1/3的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A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变更行为无效,保险金应按遗产处理,其享有1/3的份额。
保险公司:A在变更受益人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原件、户口本等资料,由保险公司代理人代为填写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也出具了批单,虽然变更合同没有A的签字有瑕疵,但不能据此否认A变更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行为有效。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A曾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变更合同没有A的签字,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变更行为无效。
再审法院:A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时提供了相关资料,保险公司也出具了批单,虽然A没有在变更的合同上签字,形式上有瑕疵,但其变更受益人的意识表示是真实的。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通知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也可以。
本案中,A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申请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已达到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效力对保险人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向变更后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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