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指定其妹妹B为受益人,两年后A的妻子甲持A的户口本到保险公司填写了《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公司在申请书的处理意见栏签署“同意”并加盖印章,同日,保险公司出具了变更A的儿子乙为受益人的批单,但该批单未附贴在保单上。投保后的第7年,A因病死亡。
B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受益人已经变更为乙为由拒付,B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变更受益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双方观点】
B: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甲在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时未取得A的授权,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甲系A的妻子且持A的户口本去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
【法院观点】
甲系A的妻子,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时持A的户口本,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且变更后的受益人系A的儿子,变更受益人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保险公司虽未将批单附贴在保单上,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受益人无效。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A的妻子持A的户口本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通过他人代为行使,故甲不能代替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在变更受益人不能由他人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由被代理人追认而产生效力,也不存在因表见代理而生效的情形,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有值得商榷之处。
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甲手持A的户口本办理变更手续,应认定为按照A的委托变更受益人还是将A变更受益人的事实通知保险人,如果是前者,变更行为无效;如果是后者,变更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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