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丈夫A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两年后A生病住院期间,约来三名好友代书立下遗嘱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5万元受益权”,当年底A病故,A的母亲将遗嘱递交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3万元保险金。甲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女儿支付全部保险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能否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
【双方观点】
甲: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A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支付全部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法院观点】
A的遗嘱从字面意思看有不同的理解,有可能是遗嘱,也有可能是追加受益人,结合A的三位朋友的证明可以认定A的本意是让其母亲享有5万元的保险金受益权,应被视为增加受益人,应认定为有效。
【律师解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否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由争议的,法院的判决并不统一,本案判决持肯定态度。
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要遵循遗嘱生效规则,即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变更才有效。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投保人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如果在投保人死亡前被保险人死亡的,因投保人的遗嘱尚未生效,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不产生效力,仍应由原受益人取得保险金。
2)受益人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变更的意思表示,即使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注手续,也不影响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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