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和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甲,保险期间为一年。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给付保险金额12万,保险期间为终身;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015年10月23日,乙前往几内亚务工,感染疟疾后于2016年1月13日回国治疗,2016年2月20日诊断为输入性疟疾混合感染(恶疟疾、三日疟)并溶血尿毒综合症、肝损伤、血小板减少、中毒贫血、严重脓毒血症、呼吸衰竭、高乳酸血症,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21日死亡。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12万元,对附加无忧意外险约定的10万保险金拒赔,认为甲因疾病死亡,保险人已支付身故保险金12万元,甲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无依据。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情形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10万元保险金。
【争议焦点】
感染疟疾死亡,寿险赔付后,意外险还赔吗?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住院病历记载乙于2016年2月20日入院,现病史记载:4天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伴有畏寒、寒战、乏力等,既往史:半月前因发热、寒战、乏力怀疑疟疾复发,自行予以抗疟疾应用,无输血及献血史。个人史:4月前至非洲几内亚务工,2016年1月15日归国,在国外曾疟疾1次,给予输液治疗3天后好转。出院诊断:输入性疟疾混合感染(恶疟疾、三日疟)并溶血尿毒综合症、肝损伤、血小板减少、中毒贫血、严重脓毒血症、呼吸衰竭、高乳酸血症。结合乙的死亡证明可以证明乙患输入性虐疾厄混合感染而死,其无输血及献血史可以排除乙因输血感染疟原虫而患疟疾的情形,遂认定乙系经按蚊叮咬而感染疟原虫致使其患有疟疾而死亡,乙在国外务工时被按蚊叮咬而感染疟疾死亡,符合意外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事故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附加险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保险金10万元。
二审法院: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乙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的情形属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情形,也未能证明对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关于乙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是否属于附加险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双方认识不一致,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疟疾的诊断》(WS259-2015)载明疟疾是由疟原虫寄生于人体引起的传染性寄生虫病,主要有间日疟、恶性疟、三日疟、卵形疟等,传播途径包括经媒介按蚊叮咬传播或血液传播,热带地区通常全年都能传播,恶性疟潜伏期一般为11天到16天。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乙去世的原因的认定,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及免责条款等等,每一个争议焦点都需要好好准备,认真应对,读者从表面的文字叙述看不出庭审中的刀光剑影和原被告双方的激烈对抗,每一个案件的胜诉都不是轻易得到的。
人身保险的理赔相对而言属于比较专业的领域,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