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5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包括: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情形为普通字体。
2017年12月20日,乙确诊:脊髓血管畸形、急性瘫痪。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乙系因脊髓血管畸形导致的瘫痪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因脊髓血管畸形导致的瘫痪,重疾险是否赔付?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要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投保人在通话时进行了确认,但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乙系因脊髓血管畸形导致的瘫痪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但是一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乙的瘫痪系脊髓血管畸形导致,另一方面即使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乙的瘫痪系脊髓血管畸形导致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人也必须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也不生效。
人身保险的理赔相对而言属于比较专业的领域,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