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2017年6月,甲因故去世,急救记录单和医院急诊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记载为:猝死?,甲的子女将甲的尸体火化,此后,甲的子女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甲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意外险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未经尸检即火化导致死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急救记录单记载和医院急诊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猝死”后面均有“?”,表明死亡原因并未彻底确定,甲的子女应当在火化尸体前与保险公司协商以确定是否进行尸检来确定死因,未经尸检即火化导致死因无法查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21条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且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甲的子女未经尸检及将甲的尸体火化导致甲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清,根据《保险法》第21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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