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A,2017年11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此后被保险车辆一直留在4S店。
2018年8月,案外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A为此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应的发票,此后A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另查明,A与4S店之间存在口头的新车换旧车协议且新车已经在2018年5月过户给A,A未为此支付车款。
被保险车辆自2017年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4S店的实际管领中。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被保险车辆在维修期间参与商业巡展活动,致使被保险车辆增加了使用风险,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观点】
A与4S店之间存在新车换旧车的协议,新车也已经过户登记至A名下,A未为此支付车款;被保险车辆在2017年事故发生之后一直处于4S店的实际管领中,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已经通过简易交付的形式由A交付给了4S店,故此A已非被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
本案中,法院以第二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已经由被保险人A 转让给4S店,对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没有支持A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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