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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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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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1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周某2,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毛某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

辩护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艳丽、被告人周某2及其辩护人朱言超、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思贤路辰塔路路口西侧100米树林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经营牟利。其中被告人颜某某负责司机组的调度及报酬支付、接送、望风、场地物色等工作;被告人周某2、毛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

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18人,赌资人民币129,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1、田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周某1、潘某1、赵某某、陈某、喻某某、冯某、马某1、马某2、曾某某、鲁某某、张某1、桂某某、张某2、刘1、王某、郭某1、潘2、贾某某、徐某2、胡某1、瞿某某、胡某2、张某3、郭2、苏某某、戚某某、徐某3、胡某3、刘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清点记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从事人员接送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赌资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四百五十元及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颜某某、周某2、毛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