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2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8月5日解除: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148.000元;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保险费损失4650元;4、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55,100.71元(按每日1,059.63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至2020年8月4日止):5、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2,65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二次庭审后,原告变更第六项诉讼请求,要求第二第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赔偿诉请中的第二至第五项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0 年4月6日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其从第二被告处购买的牌号为沪DXXXX的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挂靠在第二被告名下。2020 年4月28 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将其实际拥有但挂靠在第二被告处的、牌号为沪DXXXX的半挂牵引车即案涉车辆转让给原告并称已收到原告微信支付的转让款 148,000 元。2020 年 5月29日,原告为了给案涉车辆购买保险,向第二被告处工作人员戴明明支付保险费 4650 元。2020 年6月5日第二被告为案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2020 年6月13 日,案涉车辆被第三人拖走。2020 年6月20 日,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证明案涉车辆属原告所有,现因第二被告的债务纠纷导致案涉车辆被拖走,故第三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保证在 6月 30 日前把该车赎回,并保证正常运营如到期未能兑现承诺,第二被告必须以该车的市场价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20 年8 月5日,案涉车辆被变更登记至案外人A公司 名下。正常营运期间,原告每月营运额平均为31,788.87 元,即日均营运额 1,059.63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故意隐瞒案涉车辆存在抵押的情形,将案涉车辆转让给原告并收取原告支付的转让款,现案涉车辆被第三人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致使原告钱物两空,第一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案涉车辆系因第二被告的债务被第三人拖走变卖,第三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属自愿加入对原告债务的承担,故二者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于 2020 年 4 月28 日达成的转让协议于2021年2月4日解除;
二、被告徐某、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 145,000 元;
三、被告徐某、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费等共计 4,517.20 元;
四、被告徐某、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 15,000 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