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6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24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孙某、唐某、游某、郭某、李1、李2被招募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岗位,由公司业务员冒充招工公司的招聘人员,向被害人谎称岗位需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质,由公司组长冒充消防设施操作员资质的培训机构老师,诱使被害人报名该资质的培训课程并缴费,由公司人事冒充招工公司的面试官对被害人面试,以面试不通过的方式,骗取在本区的被害人詹某及被害人贺某、富某、蔡某、章某、田某、梁某等人的钱款。期间,被告人徐某、孙某先后任业务员、组长。被告人游某、郭某、李1等人任业务员。
2023 年 1 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设立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张某、唐某、游某、郭某、李1、李2、李3等人,采用与上述相同的诈骗模式,骗取被害人多人的钱款。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系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郭某、李1、李2、李3系业务员,负责冒充招工公司人事向被害人谎称岗位需要消防资质。被告人唐某、游某系组长,负责根据话术使被害人报名培训课程并缴费,由被告人刘某扮演“班主任”负责对接被害人开课。被告人张某系人事,负责从招聘网站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交给组长,以及冒充招工公司的面试官为被害人面试。
其中,被告人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7.2 万余元;被告
人孙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6 万余元;被告人刘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5.8 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5.8 万余元;被告人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3.6 万余元;被告人游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3.1 万余元;被告人郭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2.4 万余元;被告人李1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1.2 万余元;被告人李2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1.1 万余元;被告人李3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 1.1 万余元。
2023 年 2 月 14 日,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张某、唐某、游某、郭某、李1、李2、李3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十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人证言,业务员话术文本、面试话术及公司管理群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张某、游某、唐某、李1、李2、郭某、李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财物,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张某、游某、唐某均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李1、李2、李3均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孙某、刘某在第二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唐某、游某、郭某、李1、李2、李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孙某在第一节诈骗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