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杨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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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XX公司与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瞿杨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州XX公司与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7月15日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湖州XX公司起诉称: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布料,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结清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8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裁明其尚欠原告购布款162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已近1年,但其仍未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其怠于还款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28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452.31元(以16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被告支付货款16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本金16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徐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XX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购买布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162800元,并于2018年6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赵XX(湖州XX公司)购布款,从2016年4月29日--2018年6月6日结欠人民币162800元,并有徐XX的签字确认。嗣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常住人口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XX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徐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支付原告湖州XX公司货款16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本金16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瞿杨浩律师,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电话号码1881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